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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華東政法大學專升本論述真題(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國家事務、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它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最重要的權利之一。 憲法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凡年滿1 8周歲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4條)。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具體地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做主、參加國家管理的主人翁地位。第二,政治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條)。這些政治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生活和國家生活的基本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原則。公民的這些政治自由的正確行使,對于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政治積極性,實現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密切人民群眾同國家機關的聯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
(2)宗教信仰自由作為-種意識形態的宗教,是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在人們頭腦中的幻想的反映,是人間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間的力量的形式。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隨著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的消滅,宗教存在的階級根源已基本消失。但宗教的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將長期存在。企圖依靠行政命令和其他強制手段一舉消除宗教的影響, 背離馬克思主義關于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的,也是非常有害的。所以,憲法確認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6條)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既有過去不信仰宗教、現在信仰的自由,也有過去信仰宗教、現在不信仰的自由。《憲法》 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在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同時,也不允許任何人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36條第2~4款)
(3)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審問和侵害;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與人身相聯系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失了人身自由,其他權利也就無從談起。《憲法》 第37條第1、2款規定:”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鑒于 "文革”的慘痛教訓,《憲法》 特別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37條第3款)。《憲法》 還規定,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38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39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第40條)。只有嚴格按照憲法的這些規辦事,才能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激發每個公民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熱情。
(4)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憲法》賦予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如果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使公民受到損失時,受損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第41條。《憲法》 的這些規定,對于切實保障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促進國家干部遵紀守法、克服官僚主義、努力做好工作,都是極為有利的。
(5)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的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等。財產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憲法》 總綱部分第13條已作了明確規定。《憲法》 規定,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同時要求勞動者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第42條第1、2款)為 了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并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完善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第43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44條)勞動者的物質幫助權,是指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通過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第45條第 1款)《憲法》還規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第45條第2款)這些同志為革命作出了貢獻,理應受到國家和人民的尊敬和關懷。《憲法》 又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第45條第3款)
(6)文化教育權利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利,包括受教育和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權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作為公民的權利,國家應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第46條)受教育作為公民的義務,包括適齡兒童接受初等教育的義務,公民就業前接受勞動就業培訓的義務等。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第47條)《憲法》的上述規定,不僅表明國家對公民受教育和對從事科學、藝術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項事業的關懷,同時也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條件。
(7)婦女的權利和婚姻、家庭、母親兒童、老人受國家的保護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第48條)《憲法》的這些規定,對于解放婦女,動員廣大婦女群眾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第49條第1~4款)《憲法》的這些規定,對于反對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公眾號法學綜合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保護母親和兒童的健康;對于控制人口的增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都是十分重要的。
(8)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國家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50條) 《憲法》的這一規定,重申了我們黨和國家對華僑、歸僑和僑眷-貫采取的保護政策。這對于團結廣大愛國華僑、歸僑和僑眷,共同振興中華、完成祖國的統-大業, 具有積極意義。綜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十分廣泛的。這些權利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經過長期英勇斗爭的結果,無數革命先輩拋頭顱、灑熱血為我們爭得的。每個公民都應該珍惜這些權利,捍衛這些權利,并正確地行使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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